本标准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和相关法律,结合上海京都的技术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的。引用如下标准:
凡上海京都生产和销售的按国家标准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轮胎,从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可以理赔。 如果由于制造原因导致轮胎损坏,用户需在 2日内通知销售方,销售商于接到用户索赔之日起7日内提供以下资料:轮胎规格、系列号、胎号、购胎发票、填写上海京都提供的理赔表格和清晰的问题胎的照片或实物等,并在轮胎上做出明显标记。问题胎应被保存在安全的地方,由售后服务人员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向用户说明。
使用方在是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载重轮胎小于2mm,轿车轮胎小于1.6mm的,可以不收磨损费调换新胎。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以上标准,则我公司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轮胎花纹磨损费。
对于质损胎如果无号或胎号不清一律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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